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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8年1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服学成教【200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了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各门成绩(不包括英语、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二、审批程序
1、初审由继续教育学院班主任、学籍管理负责人逐个核对应届毕业生的全部学习成绩、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统一填报《北京服装学院毕业生毕业(结)业审批表》,注明是否应授予学位、授予何种学位,符合条件者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签字;
2、初审合格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经校长签字授予学士学位。
三、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因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而留级者;
3、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四、毕业生在校期间因外语不合格,其他各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于毕业后一年内(仅限一年)参加我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五、如发现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本规定自2008年入学学生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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